欢迎访问华信基业集团官方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5]29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现代物流、新兴产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十一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现将我委制定的《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在企业债券有关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为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对配电网优化和升级的需要,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鼓励相关企业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电力需求稳定、未来收入可预测的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及相关装备制造。具体包括:110千伏及以下城市及农村电力网络建设,其中城市地区可扩大至220千伏电网;配电网装备提升与制造;配电自动化建设;新能源接入工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电能替代项目。

“配电网”是指通过配电设施就地或逐级分配给各类用户的高、中、低压电力网络,其配电设施由架空线路、电缆、杆塔、配电变压器、隔离开关、无功补偿装置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组成;“配电网建设改造”是指企业投资新建配电网项目或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配电网装备水平,推进智能化升级。

二、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三、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

(二)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三)项目建设期限较长的,企业可申请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但需确保企业发行债券资质在此期间未发生不良变化,同时应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运用预算内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

五、优化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六、创新融资担保方式。一是允许配售电企业以应收售电款、电网资产收益权等为专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二是允许装备制造企业以对资质优良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收账款为专项债券提供抵押担保。

七、鼓励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八、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

上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化 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 集团总部

    025-84711222

    地  址: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中心A座19层

    邮  编:210029

    传  真:025-84711223

  • 业务联络

    025-84711222-652

    邮  箱:yw@huaxinjiye.com

  • 招聘联系

    025-84711222-655

    邮  箱:hr@huaxinjiye.com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Copyright © 2020华信基业集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8066469号-1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