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工具(PPN)2020版实操解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于2020年6月30日公布关于发布实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定向规程2020版》”及“《通知》”),《定向规程2020版》发布后,与近期刚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及《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协议(2020版)》共同构成定向发行制度体系3.0版。

华信基业集团将从《定向规程2020版》出现的部分条款变化及对定向工具(PPN)实际操作层面的影响,作出以下解读:


第十四条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企业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发行阶段再就每期发行指定一家或多家主承销商承销。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解读 1】 结合《通知》的有关要求,自7月1日起,引入封闭主承销团模式,对于新报送项目及通道中项目,企业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已注册项目,不再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

【解读 2】 根据《通知》要求发行阶段企业可就每期发行指定不超过三家主承销商承销。民营企业、境外非金融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阶段可指定多家主承销商承销。我司认为,政府平台、国企在做定向工具产品时可以指定不超过三家承销商承销,原本最多是引入两家主承销商,现在最多可以引入三家主承销商。


第十五条 企业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解读 3】此处删除2017版规定的“企业在接受注册后12个月内(含)未发行的,12个月后首期发行应事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意指取消12个月内需完成首次发行的限制,并且取消12个月后首期发行需要重新刷材料、报协会备案等流程。此条款提升环节时效性,加强效率检测。


第十六条 企业统一注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阶段可采用定向发行方式。

【解读 4】 本条意指,成熟层企业将定向工具纳入统一注册品种,之前的DFI产品只包含中票、短融等公募类产品,将定向工具纳入统一注册,豁免其单独注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定向披露当期发行文件。

【解读 5】本条缩短发行文件披露时间要求仅为发行前一个工作日,大大提升发行灵活性和便利性,便利企业灵活把握时间窗口。

此次施行的发行制度体系3.0版切实实现定向发行制度革新和功能提升,在主承销管理、精简备案流程、简化注册程序等方面有效地优化发行人分层与主承销商差异化管理,增强注册发行便利与投资人保护效力。旨在打造更具深度和广度的银行间市场,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不断提升银行间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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