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号文内容
1、退出重点省份名单:
文件出台的背景就是地方政府在“化债”的同时,还要求发展,所以要提供一个退出重点省份的路径。
2、退出程序:
每年3月底前,按程序向国务院报送请示。
3、退出标准:
隐性债务率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余额/地方综合财力)应不高于除北京、上海、广东外16个非重点省份中隐性债务率较高的8个省份的平均值; (分子分母均为前一年数据,8个省份平均值以财政部认定为准);
本地区金融债务/GDP低于10%; (分子分母均为前一年数据);
评估具备化债能力,不再适用重点省份相关化债政策支持后,确保有能力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4、退出进度:
2025年一季度申请退出时,最近一个月底融资平台数量较2023年3月底累计压降不低于40%; 2025年底、2026年底融资平台数量分别较2023年3月底累计压降不低于75%、90%;2027年6月底前实现融资平台全部退出。
5、退出后续要求:
融资平台退出后,其债务作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债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理不纳入融资平台金融债务统计,不再适用47、35、134、14号文相关政策。
▍99号文实施分析
1、重点省份划分是为促进地区发展:
从35号文重点划分十二个重点省份地区以后,这些地区的融资平台可以说是被几乎阻断了所有融资渠道,极大限制了地方建设发展。随着99号文的出具,表明了重点省份的划分同样也是一种“化债手段”。而目前位列重点省份的几乎全是西部地区以及东三省地区,这些地方由于地方发展时间较晚,产业基础单一等问题,近些年只能依靠不断融资去谋发展,但实际并未提升地区应有的造血发展能力,因此国家不得不按暂停键,阻断融资途径的同时促使地区自身发展,这一年多以来包括重庆、云南等重点省份地区都在积极谋划自主发展,“重点化债”初见成效。
2、退出申报时间确定保证时效性:
文件要求每年3月底前,按程序向国务院报送请示。笔者推测,在每年3月份,其上年度的审计报告财务数据基本定稿,融资平台的金融债务基本已经确定,此时报送的数据也是上年度最新的财务数据,具备时效性。
3、具体退出标准分析:
1)隐形债务率要求:
由于各地方隐性债务对于市场机构来说不可见,笔者对目前位于十二个重点省份的地区的债务率做了比较。根据wind地区债务率可以看出,目前重庆市的债务率处于十二个重点省份最低值,而青海省最高,其中重庆已经接近江西、湖南等未列于十二个重点省份当中的其他地区。
2)金融债务率要求:
这里的金融债务要与经营性债务做一个区分,金融债务口径一般为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平台的有息债务。而经营性债务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付款项,无须纳入金融债务。其次,无论是金融债务还是GDP数据,均需要前一年数据,按照2025年3月底前报送的要求的话,需要为2024年度数据。
3)评估具备化债能力:
达到上述具体要求后,报送地区仍要就是否具备化债能力做最终判断,那如何判定地区是否具备化债能力?笔者认为这可能最终会和前一段时间要求的退名单问题联系起来,如果地方平台仍有一定比例没有实现退名单,代表债务压力仍然严重且没有具体化债方法;反之,如果地方实现了绝大多数平台都已经完成退名单流程,融资平台基本实现了市场化经营,即使还有部分债务没有化解后续也能通过自有手段进行偿还。
4、退出进度具体要求:
已经提及的平台退出进度如下:
(1)2025年一季度申请退出时,最近一个月底融资平台数量较2023年3月底累计压降不低于40%;
(2)2025年底融资平台数量分别较2023年3月底累计压降不低于75%;
(3)2026年底融资平台数量分别较2023年3月底累计压降不低于90%;
(4)2027年6月底前实现融资平台全部退出。
这里所说的时间要求,也就是各重点省份自2025年起对“融资平台数量”是有一个考核要求的,从2025年一季度起至2027年6月底,融资平台要实现全部退出。
对比2023年3月这个时间点,笔者推断,是根据前面已经出具的政策文件而设立的现有时间,35号文即所谓“名单制”是2023年下半年开始推行,而35号文的实施是23年中旬开始,很有可能在2023年月3月,融资平台名单就已经确定。笔者个人推断,这里所说的2023年底的“融资平台”应该就是指35号文名单内的主体。
5、退出后续要求:
从上述流程来看,其实一开始就标记为重点省份的地区虽然一开始便被带上了”紧箍咒“,但从长远且理想化角度分析,或许较之那些没有列入重点省份的地区显得更有优势,主要是因为退出名单以后当地多数在名单平台已经实现退出且完成市场化,省去了中间大多数步骤,”不再适用47、35、134、14号文相关政策“也显得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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