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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号文对平台实现新增有什么影响?(附退名单案例)

自去年10月份以来,35号文、47号文、14号文、134号文相继出炉,本周网传150号文也正式出炉,那么150号文会对平台有什么实际影响?笔者就结合实际政策情况进行解读比较:

▍150号文解读

政策要求及笔者解读:

本周各方信息渠道均有150号文出炉的消息,虽无具体政策文件披露,但结合各方消息后可总结出150号文主要针对城投平台退名单设立。具体要求如下:

1、明确退平台不晚于2027年6月末,若逾期未退出,届时将由省级政府认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名单;

笔者解读:首先,针对确定具体退名单时间,表明了国家对地方融资平台无差别对待实现转型的决心。即使平台尽量拖延转型时间,但到2027年年中,如果没有实现退名单,后续想要退名单的难度将无限放大,需要直接由省政府向财政部进行申请,而一般情况下省级平台以及头部地市级平台由于资源充沛,实现转型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但对于一些边缘化有特殊职能在的实际平台以及更低一级的区县级平台来说,如果不尽快想办法结合当地资源以及可能对接到的资源去进行转型,后续想退名单就不光是自身的主动性问题,更多的还有申报流程的繁琐以及时间的不确定等问题。总而言之,本次要求直接表明了地方政府想要依靠隐形融资渠道获取资金几乎无可能。

2、相关平台退出平台名单需征得 2/3 债权人同意,要求该步骤中不同意平台退出名单的债权人应出具相关证据,“并由地方政府审核证据、给出判定意见”;

3、平台退名单需要其隐债清零并且已剥离政府融资职能,两者留其一也会被认定为城投平台;

笔者解读:上述两条要求可以结合起来分析,表面来看平台退出名单需要征得 2/3 债权人同意是一个很繁琐的事情,但是后续又增加了附加条件,让不同意平台退名单的去进行举证,而一般情况下进行举证的证据就是第三点的两项内容,对于一段时间未回复的债权人将视为同意退出。因此,债权人如果不同意平台相关操作,就还需要去地方财政隐债系统查询,但考虑到我国债权人的实际情况,此类条件确实难以实施。因此平台退名单可以说是大势所趋。

4、隐债偿还完毕后,如果已没有金融债务,需要将融资平台注销、关闭。

   笔者解读:隐债已偿还,说明不再是隐债平台,不再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责,后续通过标债融资的可以说基本都是以市场化主体的身份去进行融资。同时,中央也有担心地方政府后续以此类平台为基础用其他方式去进行融资,不如直截了       当的注销、关闭。可以预见的是,以后各地方的城投平台两极分化趋势明显,转型成功的为一批,承担特殊职能的为一     批,直接注销关闭的也有不少,或许很难再看到像如今一样涉隐平台为实现融资去设立新平台再融资的现象

▍150号文对平台新增的影响
目前市场上常说的名单主要包括隐债名单及3899名单(2018年的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由于时间较久且被上述名单覆盖面较广,可以先不提及),本次150号文由于强调了隐债清零以及城投身份,因此笔者预测平台需要同时退出以上两个名单。

笔者观点: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即便城投退出平台,剥离了政府融资职能,并不代表发行人没有了城投属性,更并不代表其自身就是产业化主体了。对于大部分城投主体而言,虽然剥离了政府融资职能,但是仍具有城建属性。

而目前监管机构对于发债能否新增的审核关注点即发行人是否满足335指标,总资产中城投类占比、总收入中城投类占比及净利润中财政补贴占比分别不超过30%、30%、50%交易商协会还要重点去看平台的财政性现金流,这些都不是一个退名单就可以解决的,还需要平台能够细水长流的去逐步市场化经营。

基于此,尽管发行人实现了退平台、退名单,但是其不具备产业化属性,仍以代建业务为主,则大概率是无法突破借新还旧,发债新增的。当然,也有一些城投平台要么凭借地区经济过强要么凭借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的项目实现新增,但这些不能被当作常规案例看待。除此以外,对于一些具有市场化现金流的经营主体,例如园区运营类、公用事业类等地方国企,在当时被地方统一上报至3899名单的主体,这些发行人在此轮退名单后,可以尝试申报债券突破借新还旧。

▍150号文以后首例退名单的函
2024年9月25日,自150号文消息出现半月后,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首例退名单函,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可以预见的是,相关要求均符合上述150号文政策要求,或许在短时间内将有较多在名单平台以发函形式走上退名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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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日历
01
本周一般公司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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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本周私募公司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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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本周中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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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04
本周PPN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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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闻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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