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债券市场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加大对疫情防控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政策精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的要求,现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债券相关业务的具体实施事项明确如下:
一、受理与审核
(一)本所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正常开展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受理及审核工作。承销机构和计划管理人提交发行上市申请电子材料的流程和内容不变。对确有融资需要但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相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本所将按照有关政策精神予以灵活处理,切实便利市场主体业务开展。
(二)公募公司债券可以先行完成电子封卷,后续补充提供纸质材料。项目批复和无异议函可通过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下载,纸质材料按照本所有关通知再予以领取。
(三)自2月1日起暂缓计算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和中止后触发终止时限,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四)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公司债券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即报即审、特事特办,简化审核流程,优先安排审核会议,提高服务效率。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企业或行业主要包括:
1. 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
2. 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
3. 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包括疫情防控涉及的重点医疗物资和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生活必需品支持、防疫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物流、公用事业服务等。
公司债募集资金用途全部或部分用于防控疫情有关用途的,在申报或发行阶段可以在债券全称后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并按规定和约定做好信息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参照执行。
上述债券如发行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更新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可申请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如由于疫情原因无法获得相关签字、盖章,可先由主承销商出具说明并开展发行相关工作,后续及时补充提交签字、盖章文件。
(五)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不办理现场沟通、现场咨询等业务,支持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进行沟通。
二、发行上市服务
(一)公募公司债券证监会批复、私募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无异议函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可根据疫情情况选择仅安排簿记管理人的工作人员作为现场参与人员。发行人可选择授权簿记管理人的方式参与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人律师可选择线上视频连线或查阅监控摄像资料等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投资者可依据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约定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发送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应当对接收的全部申购订单予以保存,并形成申购记录,及时向簿记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承销商告知申购与配售过程。
(四)簿记管理人应当加强簿记现场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可适当控制簿记现场参与人员数量,同时应当保留簿记建档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录音、电子和视频等并存档备查,如实、全面反映簿记发行全过程,确保簿记过程公平、有序开展。
(五)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按照财政部、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省(区、市)政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三、存续期管理
(一)本所债券业务中心设立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可直接或通过受托管理人联系本所进行业务咨询。
(二)发行人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相关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的,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情况,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三)疫情防控期间需延长回售期间、增设回售、延长转售期间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债券具体情况,本所依规、灵活处理。
(四)疫情防控期间需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尽量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确需现场方式召开的,应按照要求做好防护措施。
(五)评级机构应充分关注受评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资信变化情况,充分了解外部救助举措与具体偿付安排,加强沟通,合理谨慎进行评级调整,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
(六)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等中介机构需做好相关风险监测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合理手段排查风险。受托管理人需积极履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协调,协助发行人缓释短期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事项
债券市场参与人因疫情防控,在债券发行申请、发行、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及时与本所债券业务中心沟通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中心
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