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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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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3年修订)》,主要为参照《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关于绿色公司债券相关要求,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对比主要对“第五章 绿色公司债券”进行了修订,其他章节仅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调整,不涉及实质性变化,《特定公司债券指引2023年版》具体修订内容情况如下:

绿色公司债


1、《特定公司债券指引2023年版》更新了关于绿色公司债券的定义。首先明确将绿色公司债券的用途从绿色产业扩展到了“绿色项目或者绿色经济活动”,并明确是“专门”的绿色债券。

2、《特定公司债券指引2023年版》明确了绿色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首先是绿色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必须是全部用于绿色用途,不再可以配一定比例的补充流动资金,要求必须是“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同时更新了绿色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境外发行人也可以按照要求申报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3、《特定公司债券指引2023年版》删除了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认定标准。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标准被删除,这与新的监管思路是有关的,新的标准要求发行人可以暂无具体募投项目进行申报。

4、《特定公司债券指引2023年版》明确了绿色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对于暂无具体募投项目的发行人,可以通过明确绿色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的方式申报绿色公司债券,这可以极大的提高发行人的申报效率,在进行债券申报的同时遴选合适的绿色项目。

5、《特定公司债券指引2023年版》明确绿色项目不易由投资者清晰识别时应该在申报阶段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认证意见。在2022版中,明确的是在申报发行阶段,理论上是可以在发行阶段提供的,《特定公司债券指引2023年版》将时间点明确在了2023年,实际上是加强了对于绿色项目的事前监管。

碳中和绿色公司债


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以下简称碳中和项目)建设、运营、收购、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者偿还碳中和项目有息债务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在债券全称中使用“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标识。

前款所称碳中和项目,包括下列类别:

(1)清洁能源类,包括太阳能、风电及水电等项目;

(2)清洁交通类,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电气化货运铁路及电动公交车辆替换等项目;

(3)可持续建筑类,包括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

(4)工业低碳改造类,包括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工业能效提升、电气化改造及高碳排放转型升级等项目;

(5)其他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类别。

发行人应当加强碳中和项目环境效益相关信息披露,按照“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的原则,在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重点披露环境效益测算方法、参考依据,并对项目能源节约量(以标准煤计)、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

蓝色债券


《特定公司债券指引2023年版》扩展了蓝色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特定公司债券指引2023年版》明确蓝色债券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投向可持续型海洋经济领域,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行人可以在债券全称中添加“(蓝色债券)”标识。这个范围相较于2022年版有了较大的扩展。

碳收益绿色公司债券


《特定公司债券指引2023年版》新增了“碳收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在债券全称中使用“碳收益绿色公司债券”标识。《特定公司债券指引2023年版》明确碳收益绿色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是与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相挂钩,这是在债券品中的一个较大的创新,对于部分发行人来说有着一定的吸引力。



撰文:高亮
编辑:M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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