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3〕99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