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9
深证上〔2022〕73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组合型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开展,进一步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业务操作流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2022年修订)》等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南第1号——信用保护合约》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信用保护合约》,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年4月2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南第1号——信用保护合约(2020年4月修订)》(深证上〔2020〕3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