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前期信用保护合约试点基础上,开展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业务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可向本所备案成为凭证创设机构,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深证上〔2019〕38号)等规定开展凭证业务试点。
二、凭证创设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凭证创设以及凭证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做好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障凭证业务试点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