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助力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费用收取标准按照公司债券执行。
二、《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7年9月22日发布的《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