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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做好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等公告披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可能于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或者审计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应当于2020年4月30日前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延期公告),据实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和依据、年度报告编制进展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并就是否存在影响相关证券偿付的有关情形进行充分风险揭示。相关审计机构应当就未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和依据、审计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等情况出具专项书面说明,与年报延期公告一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年报延期公告后,应当尽快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先行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所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与后续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相关证券的2019年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披露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但不得晚于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两个月。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不违反本所规则关于年度报告按期披露的有关规定,本所不因此对相关证券采取停牌等措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开展审计工作和披露年度报告的,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延期。本所对延期披露年度报告进行事后监管,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本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按照《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20〕275号)相关规定办理。

九、本所将强化本次疫情涉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工作,全力支持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市场主体做好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等公告的披露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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