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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现将我委制定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在企业债券预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4月7日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为缓解我国城市普遍存在的因停车需求爆发式增长而导致的 停车难问题,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城市停车场建设及运营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鼓励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在相关 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停 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 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 标限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以下简称“主体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具体 投资规模可由主体项目审批部门根据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 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三)募集资金占城市停车场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 60%放 宽至不超过 70%。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 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 70%和 75%;主体评级 AAA 的,资产负 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 75%和 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 GDP 的比值超过 8%的,其所属城投企 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 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三、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公私合作 模式(PPP)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和相关部 门批准同意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特许经营方案、 资金补助协议,同时应明确项目所用土地的权属和性质。

四、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 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 式,支持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地方价格部门应及时制定 和完善停车场收费价格政策,保护城市停车场的合理盈利空间。

五、优化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 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 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积极探索停车设施产权、专项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等形式。三是鼓励发债用于委托经营 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停车场统一经营管理。

六、鼓励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 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 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 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 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 施全程管理。

七、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停 车场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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