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国办函〔2016〕21号)精神,我委将对2015年国务院大督查中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的地区(以下简称激励支持地区)实行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激励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励支持地区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实行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地区为2015年国务院大督查中落实有关政策成效较明显的20个市(州)、20个县(市、区)。具体名单如下:
(一)20个市(州)
山西省晋中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辽源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三明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佛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安顺市、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延安市、青海省西宁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二)20个县(市、区)
北京市西城区、天津市红桥区、河北省乐亭县、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上海市普陀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徽省天长市、江西省武宁县、河南省长葛市、湖北省老河口市、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璧山区、四川省天全县、贵州省兴义市、甘肃省庄浪县、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二、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实施办法
(一)发行人直接申报
上述激励支持地区所属企业2016年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再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由发行人自行出具申请文件并直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系统”申报预约(备注“直通车”机制),按照预约时间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债券发行核准批复文件的受文单位为发行人,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审核
通过“直通车”机制申报的企业债券,我委将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的标准和要求,进一步提高技术评估和委内审核工作效率。
三、各方履职尽责,抓好政策落实和债券存续期监管
(一)我委将认真落实激励支持政策,做好指导服务和债券存续期监管
建立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不仅是对先进地区的激励支持,而且是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的重要探索。我委将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落实并不断完善“直通车”机制,做好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对建立“直通车”机制的企业申请发行债券,我委将进一步改革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制度建设、信用约束等手段的作用,加强对发行人规范运作、债券资金规范使用、债券本息兑付等工作的全过程监管。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切实承担起区域内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责任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好“直通车”激励支持政策,尽快将激励支持政策传达到各市(州)、县(市、区),帮助地方和企业用足政策,加强对激励支持地区发债企业的辅导、培训,指导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作申报材料。对辖区内激励支持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以下简称3127号文件),我委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对于通过“直通车”机制申报、核准的企业债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仍应根据我委委托做好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直通车”企业债券管理台账,加强对债券申请、核准、发行、资金使用、本息兑付全流程登记监测,提前做好辅导,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积极做好协调处置。
(三)激励支持地区政府做好综合协调,配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存续期监管工作
激励支持地区的地方政府应积极协调推进“直通车”政策落地,组织好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做好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及我委的沟通,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政策建议。
激励支持地区政府应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把好“直通车”机制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的第一道关口,配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发债企业运营、资产重组和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等重大事项的监测和规范管理。对于所属国有企业,还应履行出资人职责,约束发行人规范使用债券资金,保证借用管还有序进行。
(四)发行人用好激励政策,规范使用债券资金
发行人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好“直通车”激励支持政策,认真、规范地做好企业债券申报材料制作、申报和债券发行工作,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履行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各项规定,保证债券本息兑付。
我委将建立“直通车”机制相关方的信用记录,一旦发生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责任的行为,我们将取消地区或企业的“直通车”机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与各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