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自律规则及本规程对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第五条 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应提交以下注册文件:
(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
(三)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拟披露文件;
(四)注册发行所需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 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当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企业基本情况、税项、发行的有关机构、信息披露安排等章节);
(三)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主体评级报告;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上述(四)、(五)款要求的有效文件,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第七条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1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付事项。
第九条 企业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本规程及相关自律规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布,并及时发送上海清算所,由上海清算所在其网站公布。
第十条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后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可设主承销团,每期发行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第十三条 超短期融资券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中心为超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