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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动态资本补充机制,提高资本质量,强化资本约束,促进商业银行科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经营战略、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同时将维持较高的资本水平和保持资本质量作为目标,明确本行应当维持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水平。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对本行的发展战略、资产增长速度、资本需要量和补充资本的渠道进行清晰阐述,对资本补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实现资产与资本、核心资本的匹配增长。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规划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将建立和完善本行资本管理规划作为重要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没有制定科学资本管理规划或资本管理规划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依据审慎监管法规对其采取限制新设机构或资产增长等监管措施。

三、商业银行应重视资本特别是核心资本对风险的抵补作用,保持较高的资本质量和充足的资本水平,同时维护资本质量和资本水平的长期稳定,强化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四、商业银行在补充资本时,应结合本行实际,优先考虑补充核心资本,强调股东持续注资的责任和内部积累能力,以及股东承担补充核心资本的首要责任,同时应将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作为提高核心资本的重要途径之一。

五、商业银行需要补充附属资本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慎性条件,按照核心资本的一定比例补充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补充附属资本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在银监会已批准的累积额度内,商业银行原则上可自行循环发行。

六、发行长期次级债务补充附属资本时,全国性商业银行(含国开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下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其他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七、全国性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其他商业银行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八、商业银行长期次级债务原则上应面向非银行机构发行;商业银行投资购买单一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的额度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15%,投资购买所有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总额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20%。

九、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中全额扣减本行持有其他银行长期次级债务的额度。在计算时按照“新老有别”原则进行,对2009年7月1日以后持有的其他银行长期次级债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额扣减。

   十、商业银行在补充资本时,可充分运用现行资本监管法规框架内的各类工具和渠道,不断探索和创新补充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持续完善资本管理。

银监会将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实行审慎的资本监管,并参考监管评级结果设定差异化的审慎监管标准。政策性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参照全国性商业银行标准执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参照其他商业银行标准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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