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 来源:天津证监局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